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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382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0号

湖南、湖北、江西、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四川、贵州、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推动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湖南省澄县、湖北省公安县、江西省进贤县、吉林省镇青县、黑龙江省嫩江下游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等六个遭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地区和北京市大兴县、上海市奉贤县、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浙江省慈溪市、山东省商河县和临朐县、河北省涞源县、河南省永城市和巩义市、四川省遂宁市和古蔺县、贵州省遵义县、甘肃省金塔县十四个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基础的市、县,列为国土资源部首批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现就示范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示范区工作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议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可成立土地、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保证示范区工作按照有关要求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应设立技术工作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选好项目,搞好规划设计示范区内设若干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分布要尽可能集中连片,形成一定的规模。各地区要因地制宜、科学论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灾区示范区项目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工作的方针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 237号)精神,结合灾区移民建镇、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等,搞好田、水、路、林、村的统一规划。要以水毁农田的整复和移民后旧宅基复耕为重点,增加耕地面积,为灾区重建、安置灾民、恢复农业生产创造有利条件。非灾区示范区项目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的要求,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产出率为目标。有关技术问题,请参照本通知所附技术要点。

  三、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土地开发整理新路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的有效机制。

  (一)通过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补充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达到耕地“占补平衡”和“毁补平衡”,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摸索经验。

  (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讨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政策。

  (三)将土地开发整理与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工程相结合,积极为农业生产服务,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探索开发整理新增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路子,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良性循环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

  (五)建立和完善土地开发整理一系列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四、广开渠道,积极筹集资金示范区工作所需资金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途径筹集,要争取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资金。国家在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将对示范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经验和成效,并要在本行政区内大力宣传推广,以推动其他地区工作。国土资源部将适时组织对示范区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总结推广示范经验,设立新的示范区,带动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全面开展。

  六、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工作非灾区示范区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内,抓紧编制示范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上报国士资源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灾区示范区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实施,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一、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

     二、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一览表(略)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

  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总结和推广士地开发整理经验,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示范区实施技术要点,供各示范区参照执行。

  一、收集资料、确认现状示范区工作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收集资料和确认现状,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资料(含现状图、照片、现状景观录象)、社会经济状况资料、自然环境资料。当地工程定额标准、士地权属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

  二、可行性研究在资料收集基础上,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和社会经济等;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及士地权属状况;开发整理土地的规模及范围、类型;项目范围内土地适宜性评价及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水土保持及水资源供应方案;项目工程量及投资;项目预期效益包括社会、生态、经济等方面的效益分析;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程、生物等技术可行性保证和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项目组织等。

  三、拟定示范区工作方案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示范区工作方案即项目实施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应对项目目标、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工期安排和项目内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等方案加以明确说明。

  四、项目规划设计和设计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进行。

  1.规划设计的内容为:规划设计指导思想;规划设计一般应当包括田、水、路、林、村等方面的设计内容。田主要是指耕地地块、开发整理后的耕地等级;水主要是指农田水利设施布局及水源保证情况;路主要是指农村道路和田间道路布局;村主要是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布局及其它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此外还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建设工期、所需投资概算等。

  2.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田块规模要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要求;水利设施要满足能灌、能排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喷灌、滴灌等节地方式;林网的布局既要满足防护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又要尽可能少占土地;田间道路的设计要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有利于农产品运输和农业机械化的要求;村庄用地选址要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村镇用地的国家标准,做到少占耕地。田间道路、桥涵、水利设施、林网等设施设计应执行有关部门的设计规范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设计成果:设计成果主要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图、设计说明书。土地整理规划设计说明书除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外,还应包括项目区土地整理前后各类用地数量、质量等内容。

  五、项目实施项目按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标准、程序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设立项目专门管理机构,并有指定的专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

  六、权属调整开发整理工程实施前应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即开发整理前明确土地权属现状,实施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实施后对土地权属应按法定程序确定。

  七、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应根据资金的不同来源,按有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八、质量标准项目各项工程设施质量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各工程项目性质按交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质量要求执行。对农田建设的质量标准应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指标。

  九、检查验收项目竣工后一月内,承办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确认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士资源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凡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发给合格证。验收的统一标准为: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要求、是否按标准完成规划设计,是否达到提出的经济技术指标(耕地净增数量、耕地质量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利、林业。建设等相关部门的专业要求。示范区验收时,承办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示范区批复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项目承担合同书;示范区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验收申请文件及有关图表;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示范区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其他有关资料。示范区验收不合格,存在的问题须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改的,国土资源部将收回中央资金,撤销其“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资格。

  十、档案管理示范区要加强建档、建制工作。建立专管制度、落实专管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承办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和财务决算。本要点中所提及的文件资料均应归人档案。

  十一、成果确定 示范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开发整理后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确认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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