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士)管理局、建委、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忡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中对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现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用地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用地指标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工程建设中的作用用地指标是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土地资源状况、当前社会经济活动采用的先进技术和工艺平均水平等情况下,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作出的定性和定量的规定,是衡量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集约的综合指标,是核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和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重要依据。用地指标颁布实施后的结果表明,认真执行用地指标,可以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和咨询水平,降低投资成本。新《士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用地指标创造了良好条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和时机,积极宣传用地指标在建设用地管理和工程设计中的作用,加强培训和指导工作,保障用地指标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用地指标的实施管理工作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均应贯彻执行。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熟悉和掌握建设用地指标内容。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要按用地指标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并在设备选型、工艺安排上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以达到集约用地的目的。凡设计用地超出规定用地指标的,要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说明理由。没有相应用地指标的项目用地,可比照现有标准和设计规范确定用地规模,并作出详细说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用地指标确定的规模和有关原则规定,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超过用地指标规定又无充分理由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核减,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用地单位提出核减方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拒不核减的,可以退回建设用地报批文件。
三、继续做好用地指标制订、修订工作,完善各类用地指标完善各类用地指标,是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用地指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规范化,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与用地指标的相关性,国土资源部将会同建设部对已颁布的用地指标进行定期修订。对目前用地指标尚未覆盖的建设项目用地,两部门也将继续抓紧工作,争取在1999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按原计划确定的部门和行业建设用地指标制订和颁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做好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已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纺织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3.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4.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5.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6.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
7.工矿企业生活区建设用地指标
8.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9.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0.电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1.地面防空雷达站建设用地指标
12.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3.化学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大型合成氨厂、大型硝酸磷肥厂、磷铵生产装置部分)
14.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5.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16.林业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7.煤炭工业矿井、选煤厂建设用地指标
18.影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19.林业附属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轻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21.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