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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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10  浏览次数:1730
 渝建〔2013〕37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南山、双碑隧道在建设过程中相继出现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及地表井、泉疏干,对该区域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最大限度地减小城市隧道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现就城市隧道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要将区域水环境的保护放到和城市隧道质量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强隧道规划选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研究论证,要确保勘察、设计工作合理的投入和工作周期。
    (二)在城市隧道规划选址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选线”、“地质选线”的原则,综合考虑平面布局、竖向高程等因素提出2个及以上的隧址方案,并进行同精度的比选,尽可能避开岩溶发育和生态敏感区域。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范围暂行规定》(渝建发[2013]34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暂行规定》(渝建发[2013]346号)等要求,按选址勘察(可行性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等分阶段委托开展城市隧道工程勘察工作,各勘察阶段均应平行开展水文地质专项勘察,不得合并、减少勘察阶段、范围和深度。
    (四)凡穿越岩溶发育或生态敏感区域的城市隧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水环境保护优先”、“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确定防排水的标准及措施。区域水环境的保护、修复、补偿及应急处置措施的费用应纳入城市隧道工程总投资。
    二、工程勘察
    (一)城市隧道工程勘察任务应由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和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二)勘察单位应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相关工程经历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城市隧道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应组织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程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工程的技术人员。
    (三)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阶段要求、工程情况和地质条件,合理确定勘察原则和技术要求;根据城市隧道走线,综合选用遥感、物探、钻探、综合测试等方法,利用先进技术,综合分析、互相验证,准确判定地质条件、围岩级别,合理评价区域水文地质状况。
    (四)勘察单位应严格坚持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现场作业、岩土试验、报告编制和成果内审等质量控制程序,城市隧道工程勘察文件及其水文地质专项勘察文件要经项目负责人自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单位法人审定的三级审核。
    (五)勘察报告应经具有勘察一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方可使用。
    三、工程设计
    (一)城市隧道工程设计任务应由具备工程勘察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城市隧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方可承担。穿越“四山”的城市隧道的设计任务应由具有多项岩溶地段隧道设计经历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应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且承担过至少2个及以上穿越岩溶区域隧道设计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组织具有10年及以上隧道设计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设计人员。
    (三)在初步设计中,设计单位应根据可研报告和方案设计确定的防排水标准及措施,完成“防排水专项设计”,明确防排水的技术方案和具体的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的“防排水专项设计”应明确超前帷幕注浆等所采用的防排水措施的主要参数;施工工法或优先采用的设备或工艺;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等关键工序的施工细化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15年及以上隧道设计经历的高级工程师担任城市隧道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负责人、审查人、复审人。施工图审查应认真把关,对防排水设计的技术措施、施工工艺、施工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安全可靠。
    (五)设计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配合工作,根据施工勘察、超前地质预报的结果,进行动态设计,及时调整措施、确定参数、优化设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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