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4]7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
关于吸取轨道交通10号线“8.2”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关于吸取轨道交通10号线“8.2”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2日,轨道交通十号线土建工程10101标段(江北区鲤鱼池工地)隧道工程发生不明物质中毒事件,导致多名作业工人出现身体不适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未造成人员死亡。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黄奇帆市长、刘强副市长等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原因,举一反三,高度警惕,做好排查工作,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此起事故暴露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落实市领导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隧道、管涵、人行地下通道等地下暗挖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且规模大、里程长。由于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环境封闭,隐蔽工程较多,安全隐患易发难控,加之我市特殊的地理地貌及地质条件,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当前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把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做到不安全坚决不开工,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一)加强工程地质勘察和设计工作。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地质勘察、设计任务择优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配合工程勘察单位查明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历史使用状况,及时向工程勘察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测量控制点坐标数据、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资料,足额拨付勘察外业相关措施费,并督促工程勘察单位具体落实。工程勘察单位应加强与设计、施工的配合工作,要对复杂建设场地增加勘察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勘察精度,充分查明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历史使用状况,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历史使用状况及可能给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造成的危险,应重点说明。对可能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做补充勘察并提出安全防护意见。工程设计单位要加强施工配合工作,加强信息法设计和施工管理,配合解决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为保证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风险责任分工。施工单位是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对于不良地质、原地块布局和历史使用状况等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依据专项评估意见完善施工方案,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及防范风险的具体技术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制订风险防范及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风险防范配合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做出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三)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总体协调工作,向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工程水文地质、周边环境以及历史使用状况、地下管线、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资料,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投入;对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历史使用环境复杂的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特别是轨道交通工程,除施工单位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渝建〔2014〕16号),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历史使用环境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前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合理选择施工工法,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方法和工序流程,按照有关规范加强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情况以及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等常见有害气体的监测;同时应制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探测、预报方案,并根据探测、预报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危险源,应结合实际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提出新的处置方案,经审签后执行。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查明原因并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易发事故环节的分析研究,强化施工作业人员关于爆炸、塌方、中毒事故等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技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对进入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并率先实施“平安卡”刷卡进出施工现场。
三、加大排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立即开展在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排查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地质勘察资料精度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和施工方案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可行等。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要立即整改,确有困难的,要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工,直至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关键环节、关键部位的重点抽查,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加强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凡发现违反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违法违规施工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工整改。对于不严格执行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把经济处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措施结合起来,从重从严处罚,全方位促进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警机制
各区县城乡建委、市安全总站和有关单位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制定城市隧道等地下暗挖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必要的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地降低影响和损失。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参与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新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根据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