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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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决定》要求,“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事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部将依据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关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二、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履行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核准职责: (一)明确核准依据。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我部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核准同意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 (二)严格审查论证。作出核准意见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项目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查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2名以上我部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及时上报信息。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情况,应在作出核准意见15个工作日前向我部通报有关信息。作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情况上报我部,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我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配套制度建设,优化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事前严格审查,加大事后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布局的关系。 未按规定审查程序核准同意的、核准同意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因施工不当或者监管不力造成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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