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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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权力运行,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监管中的腐败,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按照部党组《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要意义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制不完善,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中存在违法违纪,少数干部违规插手工程建设腐败问题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是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各项工作,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从源头和程序上遏制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各种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准确把握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总体要求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权力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为基础,以建筑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制定、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监管及行政处罚等关键环节为重点,对存在廉政风险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排查,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明确各廉政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逐步建立覆盖整个建筑市场监管各个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完善的廉政风险防控配套制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合理的奖惩措施,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成效。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应按照“业务融合、因地制宜、责任落实”的要求,坚持和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把廉政风险融入业务工作和管理流程的原则,将廉政风险点防控设置到相应的业务环节中,并做到所有监管业务的全覆盖。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实际和建筑市场监管特点,有针对性的合理确定工作目标。
三是要坚持把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融入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之中,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防控措施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惩治腐败、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原则,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为重点、强化监督制约为保证、加强制度建设为基础、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权力清晰、风险明确、防范有效、预警及时的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水平。
要对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各种权利事项、岗位职责、业务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参照建筑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制定、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监管及行政处罚等重点环节流程图(参见附件),结合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办理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监督方式等。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全面细致排查廉政风险,重点查找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审查、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通报等权力集中、自由裁量权幅度大的岗位和监管工作环节的廉政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通过文件、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重点开展以下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拟定建筑市场监管法规政策。坚持责权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时严格依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规定,避免法规制度设计不完善、不合理带来的廉政风险;规范法规政策制定程序,广泛征求所涉层面及公众的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质资格审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和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市场准入管理,降低廉政风险。推进行政审批电子化改革,推广行政审批网上申报、评审,减少人为干预,公开行政审批条件和审查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简化合并各类资质标准,优化审批程序,市场能办的,放给市场,杜绝人为设置的保护壁垒,保证市场准入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三)招投标监管。改进招投标监管方式,规范招投标行为。推动电子招投标,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和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重点解决围标、串标等问题;规范业主在项目发包中提出过高资质要求,禁止未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方式,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四)施工许可管理。严格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管理,依法明确施工许可证管理的程序、条件、时限,杜绝违规核发施工许可证,重点解决无证施工、未批先建,先开工、后补证、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内容等问题。
(五)跨省承揽业务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给予外地建筑企业和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清理地方关于跨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文件,构建全国统一市场;简化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备案手续,规范办理行为;转变监管思路,加大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后的监管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六)合同管理。完善合同备案管理机制,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注重对双方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重点解决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阴阳合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问题。
(七)动态监管。加大监管力度,转变监管方式,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动态监管程序,加强对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的动态核查力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被动监管局面,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建立事中、事后有效的动态监管制度。
(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建立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融合发展,整合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和企业诚信信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行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制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落实责任,加强执行监督,确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教育活动,增进防范意识。开展建筑市场监管廉政风险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控学习、教育、培训制度,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腐败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对腐败危害的认识,切实增进对廉政风险的防范意识。
(三)突出重点环节,注重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实际监管内容,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流程,着重加强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防控力度,实现权力透明公开运行、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提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效。
(四)加强监督考核,落实长效机制。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将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制,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