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
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2001年9月13日
附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管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