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871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

             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2001年9月13日

  附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管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