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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5  浏览次数:242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建〔2013〕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我部统一上交国库,各单位上交我部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户  名:交通运输部财务司;
银行账号:0200083309024900529;
开 户 行:工行北京分行长安支行建国门内大街分理处。
各单位填写汇款单上交我部时,对于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用途”栏填写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对于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用途”栏填写应冲减“车辆购置税支出”款级科目下有关项级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建〔2013〕45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现将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性资金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及时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其中:
1.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上交国库。
结余财政性资金没有支付仍在国库的,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以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
2.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留存的结余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支出。使用时,应按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准确核实结余财政性资金,保证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准确无误。
二、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应上交国库的结余财政性资金,由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统一上交国库,其中: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二)车辆购置税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冲减本年度车辆购置税支出科目。上交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车辆购置税支出”款级科目下有关项级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其他结余财政性资金的上交,按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三、请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按规定上交结余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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