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住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99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