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
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
城房字[1988]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建委(市政管委)、城市堪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
各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普遍反映涉许多历史遗留的违章建筑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严格执行,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根据各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有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应从严处理。
二、关于地域界限。凡影响近期规化建设或城市发展的重要地段,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其它规划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
三、凡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违章建筑应从严处理,反之可适当放宽。
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能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章建筑不论其能否给予从宽确权处理,一律都要进行登记,做到不重不漏,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积累资料。
六、各地规划部门应会同房管部门参照上述原则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处理违章建筑的具体办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198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