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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158
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制度改革后的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统字[199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统计局,中央、国务院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将有一些调整。现对有关劳动统计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其工资总额构成统计仍分为计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列入机关工改范围的单位包括: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岗位工资。

  列入事业单位工改范围的单位包括: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艺术专业职务工资;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体育基础津贴;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行员等级工资;实行职员等级工资制的职员职务工资;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技术等级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的等级工资。

  2.奖金包括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机关工人的奖金、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和体育运动员的奖金。

  3.津贴和补贴包括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龄工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津贴;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的岗位津贴;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成绩津贴、突出贡献津贴;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责任目标津贴;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的岗位津贴;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作业津贴。

  此外还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其他新建和各种津贴以及国务院文件明确保留和现行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津贴,如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特殊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为特殊行业设立的津贴等。

  二、对其他问题的说明:

  1.对现执行七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工作人员,这次按六类工资区标准套改后,其现行工资高于六类区工资标准的部分,统计在“津贴和补贴”项内。

  2.中小学教师、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的部分仍统计在“计时工资”项内。

  3.套改工资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的64元以外的部分(不含独生子女补贴),统计在“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4.增资额未达到35元的,按35元增加工资,其超出职级工资线的部分暂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5.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文件未涉及到的工资构成项目,如单位伙食补贴等,仍按原规定统计。

  6.补发1993的三个月的工资统计在“其他工资”项内。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8.劳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企业、事业、机关的分组仍按统制字[1990]304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4年定期统计报表起开始施行。

199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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