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正文

关于下达《2000年经济适应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47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

下达《2000年经济适应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特急 计投资[20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央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房的需求,各地应继续抓好经济适应住房建设。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和《关于上报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的通知》(计电[1999]114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中央有关部门、计划单列集团上报了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经汇总审查,确定了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规模,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全国经济适应住房年内施工面积为24273.67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项目施工面积10998.9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施工面积13274.77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889.37亿元,其中:银行贷款指导计划481.26亿元(含收回再贷)。

  二、2000年经济适应住房贷款计划为指导性建议数,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分解下达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优先落实好续建项目的建设资金;新开工项目要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可分期分批组织下达。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商建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和承贷银行省级分行进行。

  四、2000年下达给中央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必须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存量建设用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各地政府在组织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符合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应实行统一招标,要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信和资质;有关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有独立法人负责开发建设。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保证自有资金优先到位。各商业银行对已列入年度贷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抓紧评估、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六、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条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要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2000年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要严禁开发企业将其转作其他用途。

  附: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表

二○○○年五月九日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