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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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331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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