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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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农民工工资拖欠必须多管齐下

发布日期:2012-04-05  浏览次数:1288
    每年到了年末岁初,清理各行各业中民工工资拖欠和帮助民工维权工作成了政府和许多主管部门工作的重头戏,其中建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案例占相当数量。究竟如何解决拖欠建筑民工工资的顽症?央视某特约评论员回答主持人提问时给出了“药方”,即:担保、援助、惩戒。笔者认为粗看起来,这六个字不失为一个良方,但要真正成为良药,必须围绕“担保、援助和惩戒”多管齐下,特别是解决好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方可奏效。

    首先如何理解担保?要明确为谁担保?怎样担保?目前建筑行业对施工企业的要求主要是“合同履约”担保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媒体和社会上通常认为实行担保也仅限于此。实际上这是片面的只规范承包商一方的“头疼医头”的做法。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不可或缺的还应有要求建设方相对于施工企业“履约担保”提供“支付担保”的做法,而这恰恰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但现在国内建筑活动交易中这类担保几乎是空白。

    在拖欠建筑农民工工资的纠纷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工程款支付严重不到位引起的,所以“支付担保”的缺失必须认真对待。政府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引起高度的重视。如:江苏省政府2011年4月23日颁布的苏政发[2011]58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意见》规定:“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权益保障,规范业主行为,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行为。”住建部2011年6月24日下发的建市[2011]8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但是,要真正在整个建设领域推行“双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任重道远。这是因为建设方除开发商、外国投资者和私营业主外,地方政府项目(含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运作实为政府的项目)也占比较大的份额。

    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资料,截至2011年地方债务累计高达10.7万亿元,这其中涉及数以十万计以上的工程项目,而多数项目资金开工之初就有缺口,如何在这类项目上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春节后笔者到一个苏南建筑企业去调研,听到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某乡镇新建一所高标准的幼儿园,开工之初政府承诺工程款不用担心,提出除了工程质量要创优,主要是工期抓紧一定要赶在9月1日学生开学前交付使用。施工企业这两条都做到了,但是工程款一分钱都没拿到。春节前企业日子过不下去了,找到有关领导,答复说:“资金实在困难,如果政府提供担保,你们想办法去贷款,贷到钱就把工程款全部支付你们。”以此工程为例,3000万元的项目,其中人工工资约占80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把工程做完,3000万元工程款没拿到,但另外支付工人工资800万元却一分不能少。假如这个项目上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究竟应该打谁的板子?因此笼统谈“担保”不行,要完善其内涵,仅有对承包商单方面要求担保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公平的。

    其次再推敲一下“援助”,援助应该包括法律援助和资金援助两方面,每到年底年初,建设、劳动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民工维权做了大量工作。资金方面援助主要依靠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法律援助则是工会、劳动仲裁机构、有关律师事务所及法院等依法为民工维权。这些工作已成规律性的、常态化的工作,周而复始,年复一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需要反思和总结。“援助”首先得判断事实该不该援助?不能简单化。这两年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工作简单化,只要有民工投诉就责成企业付钱摆平,企业有时看数额不大也为息事宁人,就拿钱买“平安”,从而造成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以维护民工合法权益为名,行恶意讨薪之实。民工工资保证金怎么交?交多少?这也是政策性、导向性很强的工作,不能简单化地把讲诚信从无拖欠行为的企业与有过拖欠行为或第一次进入某市场的企业混为一谈,也不能笼统把保证金标准定到不恰当的数额。要把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与诚信体系建设统筹起来考虑。特别要强调的是,如果事实明摆着由于建设方大量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困难,就不能一味责怪企业,无论是建设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总工会都应该帮助协调建设方筹集资金解决问题,这是从源头解决资金引发的欠薪的矛盾,也是“援助”的实际行动。

    关于法律援助,现状比较多的关注是如何给民工援助,而很少有人关注到由于法律的缺失,特别是一些无良业主对工程款的恶意拖欠,施工企业有哪些权限得不到援助。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徐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他的提案,喊出了全行业建筑人的心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尽快修订。徐征代表提交的议案从两大问题四个方面对《建筑法》提出意见,其中与“双清”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民工工资)有关的意见是:“《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承包双方的权力义务规定不平衡,未对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及其与工程验收交付的关系做出规范;未对工程发包方不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工程能否交付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是造成目前市场大量出现拖欠工程款的很重要的制度缺陷。”这意见提得太好了,所以说,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为法治社会和行政许可执法应该考虑的是对全社会各方主体的公平、公正的维权援助,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民工工资拖欠这一顽疾。

    春节后,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关于《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函”,在附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发包人的禁止行为”、“施工合同价款与工期”、“工程款支付与竣工结算”以及“建设工程担保”等条款中,弥补了过去《建筑法》上的诸多缺失。我们除在协会秘书处内以及请部分特级资质企业负责人认真加以研究外,还以研讨会形式组织全省十三个地级市建管部门的建管处长(常务理事),集中一天时间进行逐字逐句的讨论和修改。譬如,大家认为条例总则的适用范围中关于建设工程的定义是照搬照抄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表述,而这三个条例出台距今最短的九年,长的已十多年,所提适用范围与现行建筑市场实际已大相径庭,大家认为建筑市场管理要做到全覆盖,就应该凡属建筑业活动都能尽量包括进去,至于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这是职责分工认定的事。因此认为条例适用范围依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最新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给出的范围定义比较合理合法,即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工程。而送审稿所称的“建筑市场交易活动”应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致起来,使其表述更完整更合理更有依据。此外,大家抓紧参予和学习立法的机遇,把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的行为都建议写进去。

    至于“惩戒”,国家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已列入刑法,不可谓力度不大,但是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是否也应该加以法律约束,有些开发商有钱继续买地搞滚动开发,之前竣工楼盘欠的工程款就是一直拖着不结算,追急了就用卖不出去的房屋来抵押工程款,让施工企业蒙受新的损失。有的工程竣工交付了,建设方却用重复审计的方式,审计拖二、三年找出各种借口不结算(按规定这期间还不能认定拖欠工程款)。凡此种种,无论是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都需要加强和健全法制建设,让建筑业有个宽松的发展环境。(文/汪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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