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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124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已由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复[2014]2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市级投资,招标人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

    2.2工程建设地点:八塘镇前进村、敢英村、三元村;七塘镇周家沟、双河水库、永丰水库、石闸口电灌站。

    2.3投资总额:约860万元。

    2.4 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包括《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七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八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及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七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八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管材、管件、闸阀、计量设施由业主另行采购)。

   3)施工设计图变更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答疑、澄清中补充的全部内容。

2.5工程规模及标段划分:

标段

建设地点

最高限价(元)

工期要求

一标段

八塘镇前进村、敢英村、三元村

4183132.74 

三十日历天

二标段

七塘镇永丰水库提灌站及自流渠道工程

2143436.01

三标段

七塘镇周家沟、双河水库、石闸口电灌站

2272063.97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只能就上述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4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规定的入渝登记备案证。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无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4月16日起,登陆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直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 元,通过网上银行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一并缴纳,售后不退。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4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人民币6万元;二标段人民币3万元;三标段人民币3万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 2015561200分开始受理,2015561230分停止受理。

递交地点: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开标室。(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质疑时间

2015 420 17 00 分前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匿名提出。

    7. 答疑时间

 2015 421 17 00 分前,如遇特殊情况答疑时间顺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 www.bsggjy.com)。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39           址: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3号附427

   联 系 人:先生                         联 系 人:徐博锋   张正红

   电    话:13883955538                        话:15823959588   15086680135

特别提示:

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已由重庆市水利局以渝水复[2014]2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投资、市级投资,招标人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重庆市璧山区2014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程

    2.2工程建设地点:八塘镇前进村、敢英村、三元村;七塘镇周家沟、双河水库、永丰水库、石闸口电灌站。

    2.3投资总额:约860万元。

    2.4 招标范围:(1)招标范围包括《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七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八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及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七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重庆市璧山区2014农业水价改革八塘片区工程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所示内容(管材、管件、闸阀、计量设施由业主另行采购)。

   3)施工设计图变更的所有工程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答疑、澄清中补充的全部内容。

2.5工程规模及标段划分:

标段

建设地点

最高限价(元)

工期要求

一标段

八塘镇前进村、敢英村、三元村

4183132.74 

三十日历天

二标段

七塘镇永丰水库提灌站及自流渠道工程

2143436.01

三标段

七塘镇周家沟、双河水库、石闸口电灌站

2272063.97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只能就上述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3.4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规定的入渝登记备案证。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工程无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5 年4月16日起,登陆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直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4.2本招标公告开始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应随时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关注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 元,通过网上银行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一并缴纳,售后不退。未缴纳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4投标保证金金额:一标段人民币6万元;二标段人民币3万元;三标段人民币3万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时间: 2015561200分开始受理,2015561230分停止受理。

递交地点: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开标室。(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质疑时间

2015 420 17 00 分前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www.bsggjy.com)上匿名提出。

    7. 答疑时间

 2015 421 17 00 分前,如遇特殊情况答疑时间顺延。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 www.bsggjy.com)。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市璧山区水利水库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东林大道39           址: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3号附427

   联 系 人:先生                         联 系 人:徐博锋   张正红

   电    话:13883955538                        话:15823959588   15086680135

特别提示:

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署名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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