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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2999
 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的治理行动,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设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实现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建委成立以程志毅主任为组长,游正焜副主任、李明副主任、余晓斌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的“重庆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重庆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治理工作,并于9月30日前将姓名、所属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送邮箱:8220069@qq.com
  联系电话:63677462,63670076
  传真电话:63853300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五个主要责任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授权书(示范文本详附件1),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相应质量责任。
  2、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一是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详附件2),对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没有授权书和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补签授权书和承诺书,凡没有补签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建立永久性标牌制度,在工程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五方责任主体和五个主要责任人的信息,以便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社会责任感。建设单位是永久性标牌设置的责任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三是建立以五个主要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保存。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具体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审批管理。在日常资格审批管理中,通过与市人力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动,加大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的核查力度,确保其与现聘用企业的唯一劳动关系,进一步杜绝挂靠行为的发生;对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应先核实其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积极完善我市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及监管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企业资质、招投标、施工现场管理等各类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4、加强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培训考核。在建筑业从业人员考核及继续教育中,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等文件作为重点,进行强化培训、重点考核,使其熟知自己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履行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5、形成合力,抓好“两场联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主体负责人施工现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对反复出现此类问题的,从严惩处;情节恶劣的,限制或取消其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诚信、执业和刑事责任。同时营造舆论氛围,既宣传正面典型,传递行业正能量,又曝光反面典型,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责任人。
  (牵头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配合单位: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把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专项治理作为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全面检查。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每一个在建项目,确保每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了解专项治理的内容,尤其是自查自纠的要求。同时,对后续开工建设项目也要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不留死角。
  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做好在建项目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用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和督查等方式,严查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并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3、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处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原则:对企业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并在今年10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内予以整改的,可从轻处罚;限期内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开工项目一旦发现问题的,予以严厉处罚,决不手软。
  4、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重庆市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牵头单位:市建筑综合执法总队,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招标办、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不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一是彻底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设立多个检查组采取交叉、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督,以加强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二是建立施工进度共享制度,质量监督机构通过视频上传、监理告知等方式准确掌握施工进度的动态信息,差别化确定监督抽查的部位、频率,增强质量监督的随机性、针对性。三是加快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推动质量监督软件系统升级,规范全市质量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四是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形监测制度,督促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变形复测。五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强化检测远程监控系统(远程视频、自动采集和报告上传)和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标识管理,创新推进现场检测行为监管模式,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六是加强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及成型钢筋、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严把钢筋委托外加工进场检验关,坚决杜绝钢筋瘦身;实施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备案管理;提升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实行达标管理。七是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淘汰、限制落后技术通告实施监督机制,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技术保障能力。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二是加强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市、区县联动执法,加大执法工作考核,推动和提升执法水平。三是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用好用足工程质量监督专项资金,充实监管力量,积极落实人员编制,保证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办公经费、办公设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常见问题治理。一是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投诉的集中问题,编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将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常见问题作为治理的重点。二是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全面推行样板间制度,通过五年时间,住宅性能明显改善,住宅质量投诉明显减少,住户满意度明显提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研究探索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严格执行现有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规定,借助协会、专家、企业的力量,逐步建立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组织标准化管理培训和现场活动,坚持试点项目先行,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全面实施。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加大对本市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清出力度。严格按标准核查监理企业经营、内部管理、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要求。二是要求监理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可能存在的工程项目监理部以包代管的现象,要求监理企业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三是制定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按照规定达到配备标准要求,督促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使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或合同承诺相一致。四是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索和研究,为建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指导和决策依据,制定规范统一的全市监理工作标准化管理方法,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牵头单位:市质量监督总站,配合单位:市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政策引导。对节能环保材料预制装配式建筑构部件生产企业和钢筋加工配送等建筑产业化部品部件仓储、加工、配送一体化服务企业,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激励政策,出台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预制外墙建筑面积豁免、构部件运输支持等政策,为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实施技术推动。一是组织编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和钢结构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安装和检查验收等系列地方标准。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组织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设计图集,推广应用构部件及节点连接、住宅户型、厨卫、楼梯阳台、收纳空间等标准图集,实现建筑与部品模数的协调一致。建设装配式结构工程定额体系。引导标准化和通用化的住宅部品、构配件、设施设备、整体厨卫的生产、应用,推广适合我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住宅技术体系和部品体系。二是建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机制,加强市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管、经济信息、科技、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建筑产业现代化联盟的作用,搭建主管部门、开发、设计、施工、构建生产、科研等单位交流与互动的平台,共同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3、强化监管保障。探索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监管体系,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设计、构件生产、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城乡建委建筑管理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现场从业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继续落实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人队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提升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以适应建筑产业化现代化发展需求。要求建筑工人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
  3、强化和完善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一是加快推进实施“平安卡”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同时,利用市级文明工地、诚信综合评价等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企业推进“平安卡”工作的积极性。二是督促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利用“平安卡”管理系统登记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技能培训、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规范现场劳务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委科技教育处,配合单位:市岗培中心、市建管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108号)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11月底,完成对数据的统一梳理,参照标准查缺补漏,完成数据准备工作。从10月份开始开发接口工作,2014年11月底完成调试测试工作,上传数据,完成总承包企业的评价标准调整。2014年年底前,完成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牵头单位:市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市招标办、市造价管理总站、市建筑管理总站、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管理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行动步骤
  市城乡建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和重庆市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次治理行动。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市城乡建委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治理重点内容为主的重点检查和督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治理工作成效。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动员(2014年10月20日前)
  2014年9月中旬,市城乡建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动员部署相关工作。2014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政府。2014年10月上旬,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和本方案,结合实际,构建组织架构,落实相应科室和责任人,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分步实施治理,并于10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14年10月21日~2016年6月)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0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的情况,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2、全面排查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每4个月组织对辖区内治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一次,对全面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3、重点检查和督查阶段:2014年11月~2016年6月,市城乡建委每半年组织对工程质量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一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检查和督查主要针对三种情况:第一,群众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盯住不放,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要重点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
  (三)总结分析(2016年7月~8月)
  市城乡建委将对工程质量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进行通报。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总结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保障措施
  (一)工作制度
  1、专题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2、通报约谈制度
  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抽查中的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通报约谈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和评先创优的考量因素。
  3、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在治理过程中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主要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市场行为:63672141 质量问题:63672061 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从业人员:63672908
  4、定期报送制度
  各牵头单位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每季度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市城乡建委将汇总相关治理工作信息,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周密安排部署,有效推进实施。各单位主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确保有人抓总、有人负责、有人落实、有人联络,形成全市参建单位、行业协会、各级主管部门纵向联络畅通、横向衔接有序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深入开展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标语等途径,广泛宣传此次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工作为契机,加强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为探索施行参建各单位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管理模式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3、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全面统筹抓好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作为工作重点,成为重要抓手,推动治理工作逐步转化为常态化、日常性工作。

  附件:1、法人授权书(示范文本)
     2、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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