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3〕34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分期报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分期报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建设局,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开发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与规划方案审批的一致性与连贯性,避免初步设计分期报建导致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功能配套等方面的错漏,提高初步设计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分期报建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报建范围,原则上应与规划方案批准范围保持一致,不应分期报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可实行初步设计一次性报建、施工图审查一次性备案、工程建设分期实施,以利于减少项目报建所需时间,也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和功能配套等进行一次性审查。
二、对确因工程规模过大、建筑功能过于复杂,以及受拆迁进度及场地条件等限制不得不进行分期报建的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阶段提前拟定分期报建计划。划定初步设计分期报建范围,并在方案总平面图中列出每期的技术经济指标。对于未在规划方案阶段拟定分期报建计划的工程,应在初步设计初次报建时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说明分期报建理由,并附上分期报建的详细计划(含规划方案批复的范围和规模、初步设计分期报建的范围和规模、工程分期报建平面示意图等内容)。
三、分期报建范围及规模应满足以下规定:含多个地块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地块分期报建;确需分期报建的单个地块,每期报建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万㎡。
四、同一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不得分期报建,同一建筑的塔楼、裙房部分不得分期报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