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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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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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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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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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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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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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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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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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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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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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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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
均为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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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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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 | |||
| 铁路 | |||
| 民航机场 | |||
| 港口与航道 | |||
| 水利水电 | |||
| 电力 | |||
| 矿山 | |||
| 冶炼 | |||
| 石油化工 | |||
| 市政公用 | |||
| 通信与广电 | |||
| 机电安装 | |||
| 装饰装修 | |||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7月7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尽快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人员成绩,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