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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504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它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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