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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00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对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可以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20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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