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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911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

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今年5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指出:“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通知》重申:“城市内各项建设的布局、定点和选址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部队所属单位)和居民的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安排,不允许各自为政和自行其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条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但近来各地在组建土地管理机构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撤销全部划入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机构成建制地隶属于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编制大量抽调给土地管理部门,有的地方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负责选址、定点的职能纳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其结果,严重削弱了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力量和职能,这是不符合国务院《通知》精神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的。现在,不少城市已经出现不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乱批滥占土地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有效地制止乱批滥占城市土地,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保证城市的各项建设按照城市规划有秩序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是实施城市规划的政府职能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凡是整个机构划归土地管理部门的,应恢复其独立的建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职能划归土地管理部门的,应划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不宜削减。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包括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是以批准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各项建设的布局、选址、定点进行管理。它是建设征用、划拨土地的前期工作,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关键环节,历来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的规划管理。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1)根据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和布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适合在本城市选址。(2)组织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比较论证和审定。(3)选址确定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提出勘测、设计有关外部条件和定点要求,发给附有用地界限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有条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原地翻建,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新建、扩建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在征用、划拨土地过程中未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用地位置和界限,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198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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