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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902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关键词: 抵债 征收 契税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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