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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
902
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37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1991年6月20日
关键词:
抵债
征收
契税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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