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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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473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

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198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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