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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
1473
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
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1988年10月10日
关键词:
利用
台资
港资
侨资
企业
耕地
占用
问题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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