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
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税字[1990]9号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199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