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正文

国务院机关报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607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家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1月27日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营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帐和查询业务。

  三、购房补贴分类及计算办法:

  购房补贴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按月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

  按月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

  (二)一次性补贴分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职工职务晋升级差补贴三种。三种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如下:

  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底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差额补贴是指单位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计发的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3.级差补贴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单位对其一次性计发的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三)离退休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单位为其发放的购房补贴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购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程序

  (一)开户

  1.登记开户。

  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见附表2,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单位将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等情况填人核定清册,在清册各页上加盖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银行将清册内容录入记账系统,同时打印清册基础核对单给单位核对,单位根据核定清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交回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核时在基础核对单上用红笔更正,盖章返回银行,直至无误后,银行为按月补贴职工个人开立购房补贴账户。

  3.登记表与核定清册填写注意事项:

  (1) 登记表中“主管部门名称”及“主管部门编号”按《中央国家机关各主管部门一览表》(见附表3)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见附表4)所列内容填写;

  (2) 核定清册中仅填写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有关情况,单位没有按月补贴的,不作核定。

  (3) 核定清册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 核定清册中“个人账号”在首次核定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以后核定填写银行设定的购房补贴账号。

  (二) 缴存

  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缴存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的缴存分为按月补贴的缴存和一次性补贴的缴存。

  1.按月补贴的缴存手续如下:

  (1) 单位填写一式三联《购房补贴缴存凭证》(见附表5,相当于进账单,以下简称缴存凭证);

  (2) 签开转账支票,支票“收款人”填写本单位全称(与支票背书一致),“用途”填缴存购房补贴;

  (3) 将缴存凭证和转账支票一并送交银行经办网点,取回银行盖章的缴存凭证第四联。

  2.一次性补贴的缴存时,单位填写缴存凭证,并在缴存凭证后附《购房补贴补交清册》(见附表6,以下简称补交清册),比照按月补贴的缴存手续办理。银行在录入补交清册的同时,为尚未开立购房补贴账户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被交清册中,未开立补贴账户职工的“个人账号“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补交

  1.补交的含义:已开户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因故未按时缴存或单位集体补交以前月份的按月补贴时,可办理按月补贴补交手续。新增的尚未开户补贴账户的职工需补交按月补贴时,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中的“新增”,再办理补交手续。

  2.补交手续:单位填写缴存凭证,并在缴存凭证后附《购房补贴补交清册》,比照缴存手续办理。

  (四)变更

  1.变更的含义:

  购房补贴的变更是指单位因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增减变化引起当月缴存总额变动时所办理的手续。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1) 新增加或调入职工:

  (2)职工因停薪、辞职等原因封存购房补贴账户;

  (3)个人已封存账户启封。

  2.变更手续:发生变更的当月,单位在缴存时,填写缴存凭证,并附《购房补贴缴存变更清册》(见附表7,新增职工“个人账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后,持缴存凭证、转账支票与变更清册一同送交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缴存。

  (五)支取与销户

  1.支取与销户范围:下列情况职工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取其账户内的购房补贴。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交房款收据复印件,购房贷款的提供《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

  (2)职工因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3)职工离退休(提供单位证明或离退休证复印件);

  (4)出国(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提供因私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旅游护照无效);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前款(1)(2)项可办理购房补贴支取手续,补贴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继续专户缴存,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甚至退休销户。前款(3)(4)(5)项可办理购房补贴销户手续,职工取出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购房补贴账户销户。

  2.支取销户手续:

  职工支取购房补贴按照“职工提供有效证明,单位填写取款凭证,银行负责支取审核”的方法办理。具体支取手续如下:

  (1) 职工持支取或销户有效证明材料向单位购房补贴经办部门提出支取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见附表8,以下简称取款凭证),单位支取职工一次在5人以上的,可合并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清册)(见附表9),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员身份证、取款凭证和支取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

  (2)银行网点负责审核并留存职工支取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支取或销户,将职工支取的购房补贴直接划入建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职工可持卡到建行储蓄网点或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

  (六)转移

  1. 转移的含义:购房补贴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将其原购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调入单位未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账户内封存。

  2.转移分类:购房补贴转移根据是否转出建行系统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两种类型。

  (1) 转入单位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属建行系统内转移,为不销户转移。转移时个人账号不改变,补贴资金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同时,银行将根据转入、转出单位是否为同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不同的利息结转手续。

  (2) 转入单位未直接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如在北京市某分中心开户),即转出建行系统,为销户转移。销户转移时,职工原购房补贴账户撤消,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转入新单位所在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补贴专户。由转入资金中心通知单位办理补交手续,进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3.单位办理手续

  职工持调动证明向原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身份证。职工调动证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转移,取回银行签章的取款凭证第一联。

  注意事项:

  (1) 填写取款凭证时,有关转入单位的项目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住处填写,“金额“项由银行核实后填写。

  (2) 不销户转移时(即在建行系统内转移),职工原单位购房补贴应先办妥转移,新单位购房补贴才能正常缴存,以免同一职工产生两个购房补贴账号。

(七) 核定

  1.核定的含义:购房补贴的核定是指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月缴存额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存额所办理的手续。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核定:

  (1) 因国家规定的月购房补贴系数发生变化而引起职工月缴存额变化时;

  (2) 职工工资变化而变更月缴存额时,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核定。

  2.核定方法:

  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填写或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各页加盖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章,递交银行经办网点。银行审核并在首页盖章后,退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银行经办网点和住房资金中心留存。

  (八)结息

  1.职工个人账户的补贴存款由银行经办网点按规定利率进行年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记入本金。

  2.结息后,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一联单位汇总利息清单和一式两联职工购房补贴对账单,可根据个人对账单登记台账,并将一联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对账。

  (九) 对账和查询

  1.对账

  (1)单位购房补贴存款账户的对账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进行;不定期对账由单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打印对账单逐笔勾对。

  (2)职工购房补贴存款账户的对账: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单位取回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一份,由职工根据存储凭证自行对账。对账后发现不符,由单位编印一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

  2.查询

  (1)书面查询:可填写《购房补贴查询书》(见附表9),经单位签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取回一联经办网点签章的查复通知办理查询。

  (2) 查询卡查询:银行已经为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入(免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同时可查询个人购房补贴余额,利用此卡,职工个人可以在银行所属的ATM机上,随时查询本人购房补贴余额。并且此卡还有普通储蓄卡的存取款功能。

  附表1:购房补贴登记表(略)

  附表2:购房补贴核定清册(略)

  附表3:中央国家机关各主管部门一览表(略)

  附表4: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略)

  附表5:购房补贴缴存凭证(略)

  附表6:购房补贴补交清册(略)

  附表7:购房补贴缴存变更清册(略)

  附表8: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四联)(略)

  附表9:购房补贴支取/转出清册(略)

  附表10:购房补贴查询书(略)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