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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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03  浏览次数:154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

特急 计投资[2000]22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

  为做好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项目应符合《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要求的条件。

  二、近几年,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国家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更好地编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请各地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三、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中,需要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必须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规定,由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单位,按贷款程序,已向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由承贷银行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审查贷款发放项目。

  四、上报项目的范围

  (一)续建项目。凡列入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项目,应列为续建项目上报。

  (二)新开工项目。①已列入前两年建设投资计划,具备开工条件尚未开工的项目;②销售形势较好,空置房较少的城市,已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用地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并纳入2001年土地利用计划,在2001年内能进行开工建设的项目;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危改小区,组织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项目。

  五、上报程序

  (一)各地计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和相关商业银行要组成项目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项目进行联合筛选、审核,并提出上报计划草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对项目及贷款事项提出贷款意见。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逐级上报。首先,由项目所在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确定项目名单;其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土局(厅)、有关商业银行省分行负责对本辖区上报计划汇总审核,联合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上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各商业银行省分行应同时将贷款审核意见上报各自总行。

  (三)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属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以便于贷款银行对项目进行审查。如在当地没有申报,可由有关主管部门、计划单列集团审核后汇总上报。中央在京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负责汇总上报。中央单位如需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应出具承贷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六、上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必须于2001年1月15日前,将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上报材料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同时按照附表1、2表式、用Excel格式将数据录入,通过E-mail传送至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E-mail地址:cjry@mail.cin.gov.cn或wm@mail.cin.gov.cn

  建设部全国建设信息网(金建网)邮箱:部/房地产司/开发处或部/信息中心/吴明

  联系人:国家计委投资司 姚鹏程 电话:(010)68502481

                  传真:(010)69502480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陈健容 电话:(010)68393057

                      传真:(010)68394297

  附表:一、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申报表

     二、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内计划用地申报表

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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