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抽样调查的企业样本中,营改增后,近九成建筑企业税负增大。
●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很多大型建筑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
●建筑业营改增还存在很多问题:缺少正规发票导致进项税额偏小,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异地工程如何纳税等。
10月21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强调下一步要抓紧制订扩大改革试点具体方案,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业一直未被纳入试点范围。那么,此次营改增试点扩容,能否给建筑企业减负?对中国税制改革又意味着什么?
初衷很美好,现实很残酷
近四成企业税负增加近一倍
据了解,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筑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家,占12%;增加的有58家,占88%。
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
财务第一教室CEO(首席执行官)、财税专家秦梅松表示,营改增是整个税收制度的一部分,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进步。但是,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来看,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大了。他认为,主要原因是建筑安装业下游企业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不能抵扣,抵扣链条中断,导致重复征税的情况。
秦梅松告诉记者,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建筑企业名义税率由3%升至11%,增长幅度较大。从实际情况看,建筑业目前存在采购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等问题,很多大型建筑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他认为,建筑业营改增有待进一步研究。
税负减小只是纸上结论
不能足额获取发票是主因
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管理学博士李志远给记者举了一个实例: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承建企业近期没有购置设备。按照目前的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该缴纳的营业税为:11100万元×3%=333万元。如果改征增值税,该工程承建企业从材料到生产都是价税分离的。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1%,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10000万元×11%=1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020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100万元-1020万元=80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对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比征收营业税负担小。李志远指出,这只是纸上理论。营业税只与工程造价有关,而增值税不光与工程造价有关,还与工程项目的成本构成有关,原材料等可以带来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多,企业税负会相应减小。
李志远表示,目前采用的11%的增值税税率理论上与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所产生的税款数额是相同的,但这一假设的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安装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的采购发票。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不能获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会增大。此外,正常营业期间,建筑企业购买机械设备会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存量机械设备不能给建筑企业带来增值税进项。
“一刀切”不合适
应适当降低建筑业增值税率
李志远指出,目前,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存在很多问题:缺少正规发票导致进项税额偏小,不能确定劳务分包单位是否缴纳增值税,不能确定存量资产所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异地工程如何纳税等。
李志远认为,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不仅可以完善商品增值链和增值税制度,还有利于解决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等问题。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既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流转税制改革的必经阶段。
李志远建议,保证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推行的关键是调动建筑企业的积极性。税务机关应该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制度,确定合适的税率,使大部分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减小。另外,应加强对建材市场的财税管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偏小的问题。
据记者了解,为解决营改增后部分建筑企业税负增大的问题,目前有部分省市拟出台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秦梅松认为,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只是过渡性政策,企业不能寄予过大期望,应作好税务规划。“关键问题是税率过高,希望相关部门根据建筑业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税率。”他说。(中华建筑报 记者:邢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