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地高温天气期间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计取和发放建设工程高温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的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
凡在建筑工地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享受高温津贴。
(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三)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施工企业按劳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或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同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发放高温津贴应当做好记录。
三、高温天气期间,建筑工地的作业劳动者数量由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每日共同统计确定,并根据市气象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温天气天数及施工合同约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计算高温津贴费用。
建设单位应将高温津贴费用随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时,高温津贴按实结算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四、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无论采用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计取和发放高温津贴。
五、高温天气期间,施工企业应切实做好建筑工地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足额计算高温津贴并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计算、支付和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六、本通知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27日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计取和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的通知》(渝建发〔2007〕163号)同时停止执行。
2013年7月26日
主城七区露天作业人员 7月最低可领高温津贴225元
7月5日起,我市《重庆市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首次对高温天气、高温天气等级、不同等级最低应发放多少高温津贴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规定。
昨日记者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主城各区7月高温天气,结合《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得出:7月,在主城七区(主城除北碚、渝北、巴南外的区,含北部新区)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最低可领到225元的高温津贴。
三个高温等级津贴不同
我市高温天气根据温度数值,划分了三个高温等级,每级最低津贴标准不一样: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一般高温天气(35℃以上37℃以下,含35℃)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37℃以上40℃以下,含37℃)以下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40℃以上,含40℃)作业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高温天气期间,室内工作场所温度在33℃(含)以上35℃以下的,高温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35℃(含)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37℃(含)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劳动者已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除外。
防暑饮料不得充抵津贴
劳动者的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期限足额支付;没有约定的,每月支付一次,于次月与劳动者工资一并支付。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如有问题,市民可拨打市人社局12333热线投诉。
7月主城各区高温天数及最低高温津贴>
区域 35℃—36.9℃ 37℃—39.9℃ 40℃以上 最低应发高温津贴
主城七区: 7天 13天 4天 225元
主城北碚区: 11天 7天 5天 200元
主城渝北区: 10天 9天 0天 140元
主城巴南区: 12天 7天 0天 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