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
验收与施工许可办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审计局《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专项审计调查情况通报》反映的问题,结合近期各地消防验收工作的开展情况,现将房建市政工程消防验收和施工许可的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5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是申请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各单位不得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理由拒收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备案的申请。同时,要认真履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通知》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的相关规定,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二、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中涉及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表><建设工程监理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表>的通知》(渝建﹝2015﹞330号)的相关要求编写。如果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涉及的“施工许可证”编号处填写“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坚决杜绝“以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理由拒收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备案的申请”的行为发生。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不定期对该问题进行督导和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