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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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浏览次数:2883
 渝建科﹝202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明确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文件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有序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最大适用高度

重庆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最大适用高度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执行,超过标准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现阶段不宜采用预制竖向结构构件和预制梁板结构构件。钢筋桁架楼承板等能实现楼盖全现浇的装配式技术,标准层预制楼梯以及有标准依据的非主体结构部品部件不限制使用。

二、关于预制装配式楼板的应用范围要求

(一)地上建筑面积计算范围

1.单体建筑存在多个室外地坪标高的,取标高较低的室外地坪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取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标高以上建筑面积;单体建筑无地下室的,取室外地坪以上建筑面积。

2.山地建筑结构取吊脚结构首层以上楼层的建筑面积,掉层结构取上接地层以上楼层的建筑面积。

(二)预制装配式楼板的应用比例计算方式

1.计算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比例时,分子为各楼层预制装配式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包括梁、楼板、柱、剪力墙之间重叠的面积),分母按地上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2.以下楼层或部位宜采用现浇楼盖,当采用现浇楼盖时可在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比例计算的分母中扣除相应的结构投影面积:

(1)结构转换层及其相邻楼层;

(2)屋面层及其以上的楼梯间、电梯机房、设备间等辅助房间。

(三)执行《关于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地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绿建〔2020〕16号)时,按“应用尽用”原则执行,即:除本条第(二)款第2条所述部位,局部转换部位与转换梁相邻楼板、开大洞周边楼板、复杂连接部位楼板等受力复杂部位,以及跨内设后浇带的楼板、卫生间楼板等部位可采取现浇方式,其余楼板均应采用预制装配式楼板。因平面异形(或柱网斜交)原因,执行“应用尽用”原则确有困难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预制装配式楼板应用比例不得低于60%。

三、关于高精度模板工艺的选用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规定的高精度模板工艺是指可达到免抹灰效果且成型构件平整度偏差不大于4mm/2m的施工工艺,并未限定模板的具体材质和工艺。但现阶段,由于尚未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对构件成型质量进行准确判断,只能选用经验更为成熟、施工质量更有保障的模板工艺。基于已有项目实施经验,认定铝合金模板、大钢模板等为高精度模板工艺技术,木模板、塑料模板等暂不认定为高精度模板工艺技术。

四、关于预制装配式楼板的认定

(一)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预应力混凝土叠合板等预制混凝土叠合楼板和全预制混凝土楼板(局部现浇)应认定为预制装配式楼板。

(二)钢筋桁架楼承板、压型钢板楼承板等全现浇组合楼板,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为预制装配式楼板:

1.应用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免拆模、免支撑的技术条件;

2.应用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应满足免拆模且无支撑跨度不小于2m的技术条件;

3.非金属底板的钢筋桁架楼承板,其底板还应满足厚度不小于20mm,防火、耐久性能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木结构楼盖、钢木结构楼盖、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楼盖等有规范标准作为依据的全装配式楼盖结构体系应认定为预制装配式楼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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