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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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03-11  浏览次数:19848
  按: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9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1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掌握政策内容,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政府法制办作出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直辖以来,建筑业为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建设工程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在我市工业部门中属于仅次于交通的第二危险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涉及面广、主体责任不够清晰、监管职责不完全到位等问题。目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所规范,但内容太过原则,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责任明晰、监管有效的工作体制,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规范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监管的范围、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参与主体众多,包括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租赁单位等,各单位的行为都与建设工程安全息息相关。实际工作中,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已经形成了共识,但对招标代理、检测、设备租赁等单位的安全责任比较忽视。近年来,因为招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租赁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而引发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办法》明确将上述单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二)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部门职责分工: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09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也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按照上述规定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三定”职责,对我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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