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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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禁止HPB235、HRB335热轧钢筋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3895
 渝建发〔2013〕7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禁止HPB235、
HRB335热轧钢筋应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建设领域落后钢筋技术产品,推动高强钢筋普及应用和示范城市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的通知》、《重庆市推广应用高强钢筋示范工作方案》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HPB235、HRB335热轧钢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城区及区域中心城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自2013年7月10日起不得设计使用HPB235、HRB335热轧钢筋;其他区县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自2013年10月1日起不得设计使用HPB235、HRB335热轧钢筋。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钢筋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应不予通过,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参与评优,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禁止使用HPB235、HRB335热轧钢筋,强制推广HPB300、HRB400、HRB400(E)热轧钢筋,积极推广HRB500、HRB500(E)热轧钢筋,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高强钢筋应通过分类认定标识,进入施工现场的高强钢筋应在钢筋表面和吊牌上标识钢筋生产工艺和强度等级。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不得设计、采购HPB235、HRB335热轧钢筋,应根据有关规定、标准采用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高强钢筋。在建筑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质保文件,确保进场钢筋吊牌标识内容与出厂质保文件一致,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尺寸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做好检查及复检档案记录,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使用。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建筑钢筋应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凡经查实供应、使用已淘汰落后钢筋产品或不合格高强钢筋产品的,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清出建筑市场。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联系市城乡建委科教处沈李智(023-63862949),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王永合(023-6386767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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