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有3种合同价格确定方式,分别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
1.1 固定合同价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会因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1.1.1 固定合同总价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确定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在整个工程的实施建设期间不会再因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和调整。
1.1.2 固定合同单价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工程中各个单项的价格在整个工程实施建设期间不会因价格变化因素而调整,而是在每个阶段完成后的工程确认和结算时,根据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结算,在全部工程完成时以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或竣工图的工程量乘以单价作为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1.2 可调合同价
可调合同价相对于上述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可调合同总价和可调合同单价两种。
1.2.1 可调合同总价
可调合同总价是指合同中虽然已经确定了工程合同总价,但该总价在这个工程实施期间可以随着价格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投标报价和当时的市场物价确定出合同总价。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使得工程成本的增加达到某一规定限度时,就要对合同总价作出相应的调整。可调合同价大大降低了承包人通货膨胀的风险。
1.2.2 可调合同单价
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人工费用、材料物价的变化等,就可对单价作出相应的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采取暂定的形式,在工程最终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1.3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顾名思义,就是指合同价由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或谈判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最终的合同价。
由于成本加酬金的方法更适用于新型项目、需立即开展的项目(例如震后救灾等)或风险很大的项目,所以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较常遇到的普通工程的总价确定问题,主要对固定合同价和可调合同价进行分析。
2 二者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价与可调总价合同的区别如表1所示。
表1 固定总价合同价与可调总价合同的区别
各种合同价的确定方式都是针对结算总价而言的。由以上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固定总价合同是结算价等于合同价(俗称“总价包死合同”),其他的结算总价都会根据合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各种合同价确定方式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其具体的调整内容不同而已。
3 二者的优、缺点
对于发包商而言,固定合同价与可调合同价的优、缺点如表2所示。
表2 固定合同价与可调合同价的优、缺点
2.结算简便
3.如果建筑材料价格呈现上涨趋势,且上涨程度承包商还可承受,则发包商将享受此部分的收益 1.如果建筑材料或通胀等因素超前下浮巨大,发包商将承担损失
2.如果建筑材料或通胀等因素超前增长巨大,承包商无力承担损失时,项目的工期将受到影响,最终发包商将会受到损失
可调
4 工程实际运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慎重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建筑材料市场的波动会导致各种材料价格的变化,这就要求承包商有一定的操作经验,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否则有可能造成亏损。对于发包商而言,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的方式虽然结算简便,表面上看好像把价格变动风险转嫁给了承包商,但是由于承包商要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因此总造价并不一定是最节省的。同时,如果承包商无力承担通货膨胀等因素造成的损失,项目的进度等就会受到影响。例如,从2007-06开始,由于建筑材料的上涨给承包商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天津市的很多项目因此而处于停工的边缘,发包商也是心急如焚。于是,天津建委于2008-01-07发出了《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并于2008-09-23发出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导致的总造价变化予以了调整,并给出了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范围,最终较好地平息了这次事件。
在实际的合同签订中,大多数较复杂的综合工程采用的大多是一种“部分可调整的固定单价”的合同价格确定方式,即在签订合同时,在主要建筑材料中选取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发生巨大变化的材料(例如钢筋、砼等),规定其施工当月的市场价格与投标当月市场单价对比,当其超出一定范围(如±10%)时,超出范围以外的部分,发包商给予补偿或扣除,而未明确的材料价格是固定不变的。这样既减少了发包商和承包商的风险,使合同价格的确定趋于合理,也减少了结算时很多烦琐的调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