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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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5  浏览次数:4294
渝建〔2013〕34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阶段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我委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编制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暂行规定》(见附件一)(下称《勘察阶段暂行规定》),经征求意见、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勘察阶段暂行规定》委托勘察任务并在勘察合同中明确所委托的勘察阶段,不得擅自合并或减少勘察阶段。
    二、勘察单位应按照《勘察阶段暂行规定》对工程场地、项目类型进行判定,填写《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阶段判定表》(见附件二),并将其作为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工程勘察阶段的判定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应进行选址勘察(或可行性研究勘察)或初步勘察而未进行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执行勘察阶段的情况纳入工程勘察质量的检查范围,对建设单位随意合并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对勘察阶段判定不实、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阶段把关不严的行为进行纠正,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通报。
    五、在执行《勘察阶段暂行规定》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兼传真:6367622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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