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评分计算方法
一、单个标段评价
1.企业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Ti为企业在某标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Ti≥0;
i为该标段投标失信行为项次,Ai为投标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如果企业无失信行为,则不进行评价。
2.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其中:Li为企业在某标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Li≥0;
i为该标段履约失信行为项次;Bi为履约失信行为对应的扣分。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评价期内某省份或部属单位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1.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n为投标存在失信行为的标段数,若n>2,则T=0;若企业无失信行为,则T=15。
2.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其中:m为履约标段数。
3.企业其他行为信用评价得分: Q = 15- Fk
其中:Q为其他信用行为得分;
Fk为其他信用失信行为的扣分值。
4.企业在从业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行为综合评分:
Xs =(T + L + Q )a+xb+yc+J
其中:Xs:从业企业在该省或部属单位评价期内信用评价得分;
T: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L: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Q:其他信用行为评价得分;
a:当年权重系数,取值:70%;
x:前一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b:前一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20%;
y:前两年度信用得分。当前两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得分按50分计;
c:前两年度信用分权重系数,取值:10%。
J: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但无失信行为的,不进行综合评价。
2.企业当年无履约行为、仅有投标行为且有失信行为的,进行综合评价,L按65分取值。
3.企业当年无投标行为但有履约行为的,T按15分取值。
4.企业第一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100%,第二年参加信用评价时,a=80%、b=20%。
5.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由工程所在地省份或部属单位给予1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3分,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
三、全国汇总评价
其中:Xg:从业企业在评价期内全国汇总评价得分;
m:省级综合评价的省份数量和部属单位数量之和,若m=1,计算出Xg≥95时,则全国汇总评价得分按94分计。
J: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给予的加分。
说明:
1.同一评价期内,在一个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的,则该企业在该省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得分按50分计。在两个以上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则该企业全国汇总评价直接定为D级,信用评价得分按50分计。
2.对在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企业,以及承担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鲁班奖的企业,在表彰或获奖年度的评价周期内,给予0.5分/次(项)的加分奖励,累计不超过2分,加分后信用评价总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