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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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建部市场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以及做好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2009
 渝建〔2014〕1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转发住建部市场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以及做好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市级直属施工企业:
  现将住建部市场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延续注册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的要求,已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人员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二、申报材料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含变更记录)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验原件);
  4.申请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申报材料份数及材料装订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延续注册的,应提交书面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材料附件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装订按照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要求装订。
  四、申报时间及申报程序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按照企业申请、区县建委初审、市城乡建委审查、住建部终审的审批程序进行。
  2. 区县建委对所辖企业进行材料原件核对,在材料附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对市级直属施工企业进行材料原件核对,在材料附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并在网上核实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继续教育信息,网址:
http://jzsgl.coc.gov.cn/archisearch/eduTemporary/index.aspx。
  3.请各区县城乡建委、市级直属施工企业在2014年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申请一级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人员进行汇总并填写《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连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市城乡建委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联系人:赵敏、邓涵,联系电话:(023)63672121;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人员注册科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023)63672007。

  附件: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
                    2、 《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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