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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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1469
渝建发〔2013〕11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随着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4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比例和水平大幅提升,已经在建设工程中得到了普遍应用,有效节约了建筑钢材用量,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进一步提高400兆帕级高强钢筋应用技术水平,强化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及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步伐,按照住建部、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高强钢筋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3]600号)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快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各区县(自治县)应在400兆帕级高强钢筋普遍应用的基础上,在建设项目梁柱受力主筋中重点推广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明确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推广任务目标和实施措施。高强钢筋推广应用应与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推广应用结合,大跨度空间结构和超高层建筑的混凝土梁柱构件应设计选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和C60级以上高性能混凝土。
  二、加强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推广应用。各区县应将推动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应用作为解决高强钢筋加工质量问题、推动建筑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扶持建立钢筋加工配送中心,支持鼓励辖区建设项目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保障加工质量和现场施工文明安全。建设单位应鼓励施工单位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在设计图纸上提出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意见,施工单位应主动选用钢筋加工配送技术。
  三、强化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高强钢筋设计应用情况进行审查,严禁设计应用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审批。各区县应强化高强钢筋分类认定标识管理,进一步开展高强钢筋及钢筋加工配送推广应用工程示范,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内各行政区每年应组织实施2个以上500兆帕高强钢筋示范工程和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各区县每年应组织实施1个以上500兆帕高强钢筋示范工程和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高强钢筋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不同进行认定标识,并按要求在表面及吊牌上标识钢筋生产工艺、强度等级等信息。高强钢筋生产应用信息平台(www.cqjzgc.com)应及时发布高强钢筋供需信息、技术政策、认定名录,实施动态监管,通报诚信行为,各区县建委、建设各方应信息平台及时了解掌握高强钢筋推广应用技术政策和供需信息,提高高强钢筋选用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高强钢筋现场加工质量管理。在建筑钢筋加工时,对采用现场加工方式的,应在原材料及钢筋制品堆放区域搭建防雨设施,钢筋加工区域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钢筋加工作业人员应取得钢筋工上岗资格证书,从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焊接连接或机械连接上岗资格证书,施工现场选用的高强钢筋矫直剪切设备应是无延伸功能的加工设备,选用的钢筋弯曲设备应是一次弯曲成型且标定弯曲长度尺寸的专用机械化钢筋加工设备。
  五、加强高强钢筋工程应用监督管理。采用现场钢筋加工方式的,在建筑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履行各自职责,重点核查高强钢筋产品吊牌与表面标识、技术认定证书、质保证书、检测报告等技术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见证抽样送检,严禁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不一致或复验不合格的高强钢筋应用于建设工程。采用钢筋加工配送方式的,在建筑钢筋制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建立进场台帐,核查企业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证明文件和钢筋原材料、加工制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钢筋制品进行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钢筋制品绑扎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绑扎安装钢筋,监理单位应重点对钢筋制品规格型号、绑扎数量、应用部位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高强钢筋及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情况专项检查,严格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测报告,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高强钢筋及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质量和水平。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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