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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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5  浏览次数:1969
 渝建价协[2013]44号

各咨询企业: 
        为提高工程造价行业的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咨询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恶性低价竞争,保证工程造价成果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对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收费作如下通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2〕444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3】27号)文,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二、政府相关部门、协会和各咨询企业根据市场需要推动和不断完善工程造价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价。 
        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3]27号文原则上不能低于标准的80%收取咨询费用。 
        六、实行市场价的咨询服务,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 
        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九、工程造价服务采取招标方式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如发现涉嫌低价诱标的招标行为,建议其不参与该投标,并向行业自律委员会进行举报。 
        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协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和成果文件的质量情况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 
        十二、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综合信用评价扣分等方式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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