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高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为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运行的影响,中央国务院推出了4万亿人民币刺激经济增长的政府投资计划。在当下经济增长乏力与经济转型找不到新增长点的形势下,投资拉动还能不能发挥作用?分析当下我国经济运行特征与一旦经济增长过低而无限加大的就业压力,投资拉动仍是政府调控的次优选项。但是,投资的领域与主体应该转变,尤其基础设施类投资应从原来支持出口增长与工业增长转到消费拉动与实现民富,投资主体应从政府及国企转到民企,吸引民企的增量资本盘活存量,并引导民营资本对一些与民生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加大投资力度。当然,与此相适应,融资模式与融资方式也要积极创新。
投融资的重新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导向的投资尤其基础设施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出口与工业增长,忽略了对国内消费增长及居民收入增长的支撑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向也应转型,要定位于拉动国内消费增长及促进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等方面,以保证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经济社会稳定及可持续发展。
从支持出口与工业增长转到拉动国内消费增长。目前,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以社会生产领域的投资为主,而改善居民生存环境及消费环境的基础设施投资则相对较少,使得基础设施投资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及国内消费增长的拉动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国内消费的增长与消费升级。现阶段经济社会的转型,要求转变以出口及工业发展带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上,以消费增长带动经济的增长及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基础设施投资,应由原先的生产领域投资转为侧重于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投资,以改善居民的生存环境及消费环境,从而放大基础设施投资对国内消费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推动GDP过快增长转到促进居民收入较快增长。中国的基础设施投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强调对大工程大项目的投资,以推动GDP的快速增长。但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除了强调GDP的增长,还应实现居民收入的较快增长,从而以居民收入的较快增长拉动国内消费的增长,并为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这就意味着,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基础设施投资不应仅仅关注GDP的快速增长,而应着眼于居民收入的较快增长,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并增加其财产性收入,从而在助推我国的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的同时,确保我国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平稳过渡。
重点:农村公用事业与城市服务环境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仍需持续加大基础设施投资。但是,基础设施投资的重点应围绕农村公用事业投资与城市服务环境改善等方面,并在基础设施投资外延扩大的同时提升内涵,以释放农村的消费潜能并有效推动城市服务性消费的升级。
以加大农村公用事业投资与改善城镇化大环境而释放农村消费潜力。目前,中国约有8.76亿农村人口,约占人口总数的64.7%。受限于农村基础设施的不完善及较为恶劣的生存环境,使农村人口的消费潜力没有得到有效释放,不利于国内消费的快速增长。这就要求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基础设施投资,应重点加大包括农村集中供水供气供热、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准公共产品的投资,并通过政策引导各种资本进入农村公用事业领域,以改善城镇化的大环境及农村的生存环境与消费环境,使农村居民的消费潜能得到有效释放。此外,在城镇化大环境改善后,还可以推动农村旅游业的发展,吸引城市居民去农村参观体验生活,从而进一步拉动农村消费的增长。
围绕城市服务环境改善及服务性消费升级而扩大投资。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不仅要扩大投资规模以实现其外延的扩大,更要注重质量与效用发挥以实现其内涵的提升。与农村相比,城市的基础设施投资规模较大并且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但是,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存在片面追求规模扩张与“面子工程”等问题,使城市的服务功能难以充分发挥,不利于城市服务环境的改善及服务性消费的升级。为此,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重点围绕城市服务环境改善与服务性消费升级而扩大投资,通过扩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并强化城市的服务功能,从而使城市的服务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进而推动城市的消费能力提升与服务性消费升级。
投资主体换位助推融资创新
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投资主体主要为政府与国企。虽然,政府及国企作为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能够为基础设施投资提供政策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但同时也加剧了基础设施投资对政府及国企的依赖,不利于其市场化运营。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应转变基础设施投资的主体,使投资主体从政府与国企向民企与社会公众转换,并实行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全面开放,以投资主体换位助推融资模式与融资方式的创新。
依托资产证券化吸纳民企资本进入已有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2009年中央政府4万亿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领域。但是,随着中央政府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的结束及后续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已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为了确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正常运营,可以通过实行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资产证券化操作,应对民营企业全面开放,以吸纳民企资本进入已有的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为已有的基础设施投资存量增加新的增量,从而在扩大融资规模的同时,为基础设施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持。
允许社会公众认购并持有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的优先股。优先股是指不进入市场流通交易,而按照固定的股息率定期分红的股票。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优先股,一方面能够使企业较快实现融资,并且有效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并降低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使社会公众获得稳定的股份分红收益,从而增加社会公众的财产性收入。为此,应允许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发行优先股,并支持社会公众认购及持有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的优先股。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筹备推出优先股制度,这将为未来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发行优先股提供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
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的股权融资向社会公众有条件开放。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除了发行优先股,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股权融资主要指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个人认购其增发的股份,并且该股份在未来可以流通交易,从而实现股权融资向社会公众的有条件开放。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进行股权融资,一方面能够拓宽其融资渠道并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另一方面还能够以外部资金推动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尽快实现市场化运营。同时,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向社会公众开放股权融资,也能够使社会公众分享公司的盈利,从而增加社会公众的财产性收入,为消费潜能的释放及消费的拉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鼓励并支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推广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既能吸引社会公众资金,又能稳定职工队伍,还能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因此,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鼓励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并允许员工持股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我国也应顺应国际潮流,鼓励并支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在内的企业推广员工持股计划,从而在扩大企业融资规模的同时,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此外,中国还应调整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取消对员工持股公司上市的限制,允许员工持股公司上市,以实现包括基础设施投资类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并为其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提供政策支持。
(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