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部门文件/通知 » 正文

关于完善《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2  浏览次数:3690
 渝建〔2013〕515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完善《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
案管理办法》和办事指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对《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2013〕310号)和办事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验原件
  (一)首次提交入渝备案申请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若一次性提供不全,可由企业总院(总公司)写出承诺书,按2—3次分批提供,窗口可先接件,待所有人员身份证原件全部核验完毕后,再核发《入渝备案登记证》,但除身份证外的其他原件仍需一次性提交待核验;
  (二)连续办理入渝备案的外地企业,下一年度再提交备案申请时,若备案人员与上一年度一致,无新增,且企业证件和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执业及劳动关系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不再提交企业及人员的原件,只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即可;若企业证件和人员的学历、职称、注册执业及劳动关系等其中任一发生变化,则需提供变化后的原件待核验;
  (三)连续办理入渝备案的外地企业,下一年度再提交备案申请时,若备案人员有新增,则需提供新增人员名单、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或注册执业证、劳动合同、近一年的社保证明、不少于3个近2年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原件待核验;
  (四)连续办理入渝备案的外地企业,下一年度再提交备案申请时,无论备案人员有无新增,均需提供人员近一年的社保证明和代表业绩的附图签的图纸原件待核验。
  二、关于购买社保
  (一)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其专业技术人员应为备案人员,原则上由企业总院(总公司)人员常驻,若常驻人员不足时,可聘用重庆本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聘用人数不得超过备案人数的1/4,且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单位工作。这部分人员的社保可在重庆当地购买,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总院(总公司)委托重庆分院(分公司)为备案人员购买社保的法人授权书和企业关于社保管理相关制度;
  2、由重庆当地银行出具企业总院(总公司)为重庆分院(分公司)备案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须注明用于缴纳重庆分院(分公司)备案人员社保;
  3、由重庆分院(分公司)注册地社保局出具备案人员近一年的社保证明;
  4、企业须登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cqhrss.gov.cn/u/cqhrss/)中“社保信息查询”版块,打印每名备案人员的“个人基础信息”表。
  (二)其他备案人员的社保必须由总院(总公司)购买。社保证明中须注明社保查询网址、单位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缴纳社保所在部门的联系方式,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有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与总院(总公司)签订。
  三、关于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一)设立了驻渝分支机构的企业,可以重庆分院(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提供企业总院(总公司)委托重庆分院(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法人授权书和企业关于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仍由企业总院(总公司)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等仍由企业总院(总公司)负责。
  四、关于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60日内,应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
  五、关于外地勘察企业办公场所
  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单套场地的套内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提供办公场地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六、关于1年内未承接项目的企业
  外地企业在备案有效期1年内未承揽任何项目的,自备案有效期截止之日起1年内不再提交入渝备案申请。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2013〕310号)和办事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5日
 
[ 文章搜索 ]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