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3〕23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文件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和《重庆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
见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文件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和《重庆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
见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和勘察外业见证的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外业见证单位的权利责任,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同(示范文本)》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二),经公示、审查,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审查类别和地域范围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文件审查,并签订审查合同和支付审查费用。
二、建设单位可指派本单位经考核认定的勘察外业见证员进行外业见证。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见证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拥有勘察外业见证员的工程勘察单位进行见证,并签订见证合同和支付见证费用。
三、勘察文件审查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的有关规定,按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3%—6%计取。勘察外业见证收费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由建设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商定。
四、自2013年6月1日起,凡未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和勘察外业见证合同的勘察项目,各审查机构不得开展勘察文件审查,不得发放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不能提交勘察外业见证合同、勘察文件审查合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
六、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与岩土分会、市工程勘察市场自律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组织会员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2日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