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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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浏览次数:2261
渝建发〔2013〕53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加强住宅部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住宅部品质量,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推广使用标准化、通用化住宅部品,限制使用非标部品,提高部品的互换性和通用性,是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的重要措施,是适应国际认证惯例的具体要求。开展住宅部品认定,有利于促进住宅部品向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有利于加快建筑产业化进程、提高住宅品质和性能、打击假冒伪劣住宅部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过认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引导通用部品的生产和先进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明确责任
    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住宅部品认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布住宅部品认定目录,并对部品的应用进行监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部品认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部品认定的具体工作,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住宅部品认定的标准化水平,确保住宅部品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监管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高度重视,结合实际,积极推进住宅部品认定工作,引导住宅建设项目选用通过认定的部品。同时,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把部品纳入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等各类检查的内容,对部品的应用实行动态监管,并对部品应用的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四、严格质量
    部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部品相关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不断优化生产工艺,加强生产管理,确保部品质量,并积极申请部品认定工作。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通过认定的住宅部品,并按相关要求,对部品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和检验。
    有关单位在部品认定、推广、工程应用等工作中,有何新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到市城乡建委。联系方式:市城乡建委科教处王春萱,电话:63672908;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唐绍伟,电话:63606316。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9日
 
 
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加强住宅部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住宅部品的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308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部品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部品,是指按照设计文件、通过工业化标准化方式生产、用于现场组装、作为住宅中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第四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对全市住宅部品认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城乡建委委托,具体承担住宅部品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发布、更新《重庆市住宅部品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建立住宅部品信息发布平台。
第六条 住宅部品分为住宅结构性部品和住宅功能性部品两部分。
住宅结构性部品包括以下品种:
(一)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剪力墙板、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楼板、屋面板、楼梯板(或预制楼梯)、阳台板
(或预制阳台)和其它用于住宅建设的预制梁、柱等;
(二)预制钢结构构件:普通钢结构构件、轻型钢结构构配件等;
(三)其它。
住宅功能性部品包括以下品种:
(一)建筑轻板:轻质混凝土隔墙板、保温装饰一体化墙板(非承重)、石膏空心墙板等;
(二)整体厨卫;
(三)壁柜;
(四)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建筑门窗及配套件、橱柜、隔墙及配套件、建筑管件及管材、地板;
(六)其它。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评估认定内容包括部品的标准性、通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节能性、环保性等方面。
第八条  申请部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许可和资质;
(二)无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具有完善可靠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四)住宅部品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
(五)住宅部品的生产线、工艺设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具有相关产品的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七)具有稳定的合格原材料采购渠道;
(八)具有原材料、生产工艺、成品的检验与质量控制能力;
(九)具有产品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力。
以上条件的评审细则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另行发布,并报市城乡建委备案。
第九条  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生产许可证;
(四)部品型式检验报告以及检测报告;
(五)部品主要原材料供应方目录;
(六)部品采用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工程应用技术报告;
(七)近两年没有因提供虚假质量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被处罚的诚信承诺书;
(八)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认证证书。
其中,(二)、(三)、(四)、(八)项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认定内容提出评审意见,并在规定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部品,由市城乡建委列入《目录》。
评审专家在重庆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库内选取。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被评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联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住宅部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进行年度复验。超过认定有效期又未及时申请延续,或延续审核未通过的部品,应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二条  住宅部品认定有效期内,执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申请复审。通过复评后,予以更换认定证书并更新《目录》。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报住宅部品延续列入《目录》,需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申报。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责令持证单位停止使用认定证书:
(一)评定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导则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未按要求提交工程应用情况的;
(三)持证单位因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住宅部品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住宅部品,规范市场秩序,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落后技术和产品,引导通用部品的生产和先进成套技术的推广,促进住宅部品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和检验。
第十八条  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加强对住宅建设项目部品质量的检查。对认定证书持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通报,撤销持证单位的认定证书,一年内不予重新受理住宅部品认定:
(一)认定住宅部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二)认定住宅部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其技术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四)以假冒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证书的;(五)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
(六)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七)在诚信行为管理中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2次及以上的。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认定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借受理、审核工作谋取私利。
申请单位认为有关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直接向市城乡建委申诉和举报。
市城乡建委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和审查专家依据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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