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的通知
根据1985年5月21日计施[1985]729号《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了本行业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对核定施工企业资格等级、颁发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均应根据原施工的专业类别,按照相应部门的资格等级标准申报资格等级。企业主管部门在核定等级时,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使企业的等级与其实际施工能力相一致。
为适应跨行业承担任务的需要,施工企业除按原施工专业申报资格等级外,可同时申报一个以上兼营专业的资格等级,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兼营专业的资格等级标准核定。
每个企业主营和兼营的资格等及其营业范围,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的资格等级证书中加以明确。
二、虽有固定的组织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一定施工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但达不到有关专业最低资格等级标准的建筑队、安装队或修缮队等,可暂不核定资格等级,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施工能力,发给营业内容的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按规定的营业范围营业;同时报当地基建综合部门备案。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地方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由军队有关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能力,按照有关专业资格等级标准核定其施工等级,凭核定的等级证书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劳改部门组织劳教人员承担施工任务,由所在地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能力加以适当安排。这类单位暂不核定资格等级,不发营业执照。
五、各级基建综合部门,对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格等级的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对不严格按标准核定等级和发证的,有权责令重新核定。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要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选定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营业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由于不按营业范围选定施工企业,或企业越级承揽任务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追究责任一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本通知后,抓紧进行核定施工企业资格等级和发证工作,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定级发证的结果造册送我委施工管理局。
198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