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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法院审判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3-05-02  浏览次数:143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黔江区法院审判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一期设计已由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黔江发改委函(201162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建设资金来自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选定设计单位。

2、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黔江区新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即新城区中心区域)朝阳居委3组,正阳大道与松岭路交叉口处。

2.2.建设规模:本项目拟占地面积46.68,拟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一期地上设计面积约为17500-19000㎡,地下负1层为停车库(由投标人按实际面积自行设计车位),审判用房面积约为4170、执行用房面积约为1110、办公用房面积约为6270、食堂用房面积约为900。 审判、执行及办公用房建筑高度均不得超过27M,建筑层数7层;食堂用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M,建筑层数3层(具体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2.3.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工程红线范围内46.68亩地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勘察(详勘)、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办公用房及食堂用房的单体建筑方案设计(包括地下负1层停车库,由投标人按实际面积自行设计车位)、方案优化、报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施工图设计(含室外给水、排水管综合设计、环境及绿化景观、强电、弱电及智能化、体育健身场所(篮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消防、通讯、电梯等)估算、概算、工程技术指标和参数、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现场指导及设计配合服务工作等(各阶段的设计服务必须满足招标人提出的要求)。

2.5.设计总周期:为100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经修改、优化后的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管线图纸及设计方案;并在15日内完成相关部门规划方案审批工作;在规划方案审批后15日内完成详勘工作并提交测量、勘探成果文件(详堪周期已含盖在总周期内)和优化后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审批后15个日完成初步设计工作;10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初步设计评审工作;初步设计审批后30个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5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中标后可根据招标人要求调整各阶段的设计周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近5年(200811-2012年12月31)内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并在人员、资金、设计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52起,在重庆黔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www.qjdtc.com)下载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最高限价等投标截止时间前公布的所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递交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一并收取费用,售后不退,否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352110 00分前(北京时间),提交地点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投标人保密要求

6.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

6.2如发生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泄露,投标人应立即向招标人报告,并积极协助招标人及有关保密部门进行查处。

6.3设计完毕后,应主动将所有涉密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退还招标人。有违反保密规定行为而造成泄密的,招标人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的责任,拒付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www.cqzb.gov.cn)、重庆黔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信息网(http://www.qjdtc.com及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址: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育才路338

联 系 人:杨碧成、张绍学

   话:027-7925299I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址: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地产大厦二号楼27

    编:400014

联 系 人:潘宇    杨恺

    话:023-61681850

                

 

                                             2013年 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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